(a) |
客戶及其他個人(包括申請人,提供抵押或擔保人及人士、公司客戶或申請人的股東、董事、高級職員及管理人員) (統稱「資料當事人」), 就各項事宜例如申請開立或延續戶口或要求本公司提供有關服務時, 需不時向本公司提供有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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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若未能向本公司提供該等資料可能會導致本公司無法開戶或延續戶口或提供本公司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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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在資料當事人與本公司正常業務往來中,本公司亦會收集資料當事人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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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資料當事人的資料可能會用於下列用途:
(i) | 提供服務給資料當事人之日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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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在資料當事人申請信貸時進行的信貸調查,及每年進行一次或以上的定期或特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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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作信用檢查及追討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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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確保資料當事人維持可靠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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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設計為資料當事人使用的財務服務或有關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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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 推廣本公司指定公司之服務或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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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 計算本公司與資料當事人間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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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 向資料當事人及為資料當事人的責任提供抵押的人士追收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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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x) | 本公司或關聯公司為履行任何對其有約束力的法例的規定而作出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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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 進行核對程序;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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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 | 一切與上述有聯繫,有附帶性及有關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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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本公司會對其持有的資料當事人資料保密,但本公司可能會把該等資料提供給下述各方作第(d)段列出的用途:
(i) | 任何代理人、承包人、或向本公司提供行政、電訊、電腦或付款、追討債務或其他與本公司業務運作有關的第三方服務供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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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任何對本公司有保密責任的人,包括本公司的關聯公司承諾保持該資料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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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任何和資料當事人已有或計劃有交易的財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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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付款銀行向出票人提供已付款支票的副本(而其中可能載有關於收款人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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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信貸資料機構,而在資料當事人欠賬時,則可將該等資料提供給收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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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 本公司在根據對本公司或其關聯公司具法律約束力的規定下而有責任對任何人作出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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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 對資料當事人之責任提供及計劃提供擔保或抵押之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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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 為通知資料當事人本公司相信其所感興趣之服務之指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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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根據條例中的條款及根據條例核准和發出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任何資料當事人有權:
(i) | 查核本公司是否持有他的資料及查閱該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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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要求本公司改正任何有關他的不準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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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查明本公司對於資料的政策及慣例和獲告知本公司持有個人資料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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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查詢並獲本公司回覆,例行向信貸資料機構或收數公司披露的個人資料類別,及獲本公司提供進一步資料,以便向有關信貸資料機構或收數公司提出查閱和改正資料的要求;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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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於悉數清償欠款而結束賬戶時,指示本公司要求該信貸資料機構,從資料庫刪除本公司曾經提供的賬戶資料,惟是項指示須於結束賬戶後五年內發出,而該賬戶在緊接結束之前五年內,並無拖欠超過60天的記錄。假如該賬戶有拖欠超過60天的紀錄, 信貸資料機構可以保留有關紀錄,直至欠款悉數清償之日起計滿5年為止,或本公司接獲的解除破產令生效日期起計滿5年為止,以較早發生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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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根據條例的條款,本公司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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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
任何關於查閱或改正資料,或索取關於資料政策及慣例或所持有的資料種類的要求,應向下列人士提出:
資料保障主任
世匯財務有限公司
香港銅鑼灣希慎道8號裕景商業中心17樓1701室
電話 : (852) 2890 8595 傳真 : (852) 2890 8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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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本公司在處理信貸申請時,可能參考由信貸資料機構提供有關資料當事人的信貸報告。假如資料當事人有意索取有關報告,可要求本公司提供有關信貸資料機構的聯絡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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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
客戶可隨時向本公司要求停止使用其個人資料於直接促銷活動, 有關要求可根據第(h)段的地址或傳真號碼向本公司資料保障主任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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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 本聲明不會限制資料當事人在個人資料(私穩)條例下所享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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